案例簡介
2015年2月至2017年12月期間,陳某在某服裝廠從事縫紉工工作,服裝廠未依法為陳某繳納社會保險費。陳某妻子王某為無業人員,個人亦未參保。2017年6月,王某順產誕下一子,生育費用由其自理。后陳某獲悉有關社會保險政策,向服裝廠提出報銷相關生育費用,服裝廠以王某非本單位員工為由予以拒絕。陳某遂申請仲裁要求服裝廠報銷妻子的生育醫療費用。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服裝廠作為用人單位未依法為陳某繳納社會保險費,應當承擔生育保險待遇的賠償責任。故仲裁委按照地方政府規定的標準,裁決服裝廠支付陳某一次性生育補貼。
評析
生育保險并非女職工專享的福利待遇,凡是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包括男職工,都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用人單位依法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均可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男職工的未就業未參保配偶,也可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或者未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其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以及職工未就業配偶生育的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規定的待遇標準足額支付。
生育保險制度的宗旨在于保障婦女因生育而暫時喪失勞動能力時的基本經濟收入和醫療保健,這項制度既是國家和社會對婦女及家庭的關心和愛護,也是用人單位應盡的法定義務和社會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