閆女士是一家私企的舞蹈老師,已經和企業簽了正式的勞動合同,期限為1年。但是在上個月,閆女士突然出現不適癥狀,經醫院檢查后發現,自己已經懷孕4周半,因為自己本身身體狀況就不太好,又是第一次懷孕,閆女士就準備辭職在家好好養胎。
不過上交辭職信后,老板卻以企業老師不夠,且閆女士的合同也還有3個月才到期的理由,拒絕了閆女士的辭職要求。閆女士最近為此煩悶不已,想辭職但是勞動合同還沒到期該怎么辦呢?
相信不少人也會出現這種情況,在工作過程當中出現變數提出辭職,但是用人方卻因勞動合同未到期拒絕辭職的請求,勞動者的勞動期限未到期想要離職怎么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關于辭職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部辦公廳在《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中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在這里要提醒大家,當合同中有服務期限或保護商業秘密約定,因而有違約金的約定的話,雖然提前30天仍可以辭職,但是必須按合同違約金的規定給予賠償。
所以,上述閆女士申請辭職的情況,可根據我國的勞動合同法規定,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企業,依照勞動合同中的相關約定承擔責任,方可順利解除勞動合同。小編認為,只要我們依法行事,就能受到法律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