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聽聞了不少離職時發現沒簽勞動合同導致的“慘劇”,其揪心程度,真是聞者傷心,見者流淚。借此機會提醒廣大求職者,不論你應聘的是大企業還是中小企業,只要沒簽勞動合同的都是流氓。接下來,我們就來告訴你沒簽勞動合同的后果。
不少求職者,尤其是剛畢業的應屆生,都不太清楚所謂的試用期合同和勞動合同有什么區別,甚至以為試用期合同就是勞動合同。對此,除了深感無力之外,實在很想仰天長嘯一句:這倆連名字都不一樣,為什么會覺得是一樣的?
所謂的試用期合同,是指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與用人單位簽訂的一份協議,該協議起作用的時間僅限在試用期期間,一旦試用期結束,該協議上的一切內容都會作廢。有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試用期結束之后,并沒有后續的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舉動,這一行為,實際上是違法的。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在試用期結束后,與用人單位繼續確立勞動關系的一份協議,上面規定了在雇傭期間雙方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包括應為勞動者提供的福利待遇,且是在雙方都自愿的前提之下。該協議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且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護勞動者的自身合法權益。
假設在不幸的情況之下,你與用人單位因為某些原因無法再繼續合作下去,這時有無簽勞動合同就成了你能否在離職時和用人單位好聚好散的有力倚仗。一旦出現用人單位克扣工資、平白無故解聘等情況時,此時若有勞動合同在身旁,《勞動合同法》會對你敞開懷抱,為你爭取一切你所應得的合法權益;但是,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話,較理想的也只能是雙方庭下和解。
至此,你還覺得勞動合同有無簽都一樣嗎?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關于自身權益這種事,還是未雨綢繆比較好,你覺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