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肩負著生小孩的重任,卻在職場上受盡歧視,這公平嗎?”
最近,年輕的職場媽媽小趙發來私信,私信中痛斥了職場對女性群體的不友好,并提出了她的疑惑:女職員因懷孕坐月子請假,返工后發現原先的位子有人了,能否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小趙今年28歲,在南寧的一家大型教育培訓機構工作,在職已經3年,主職課程顧問,另外還兼顧著人事、行政的工作,工作量很飽和,但工資其實并不高。好在老板為人和善,平時發點獎金福利,還不至于過不下去。
然而,安穩的日子在小趙懷孕之后,就發生了改變。
得知小趙懷孕,老板的第一反應,是按照舊有慣例——想辦法開除。但考慮到小趙是老員工,平時任勞任怨,工作態度和表現都不錯,因此不做開除,而是授意人事經理暗示小趙,希望她能主動辭職。
小趙表示很疑惑:“已婚已育的女性找工作有多難,我還是很清楚的,我才不會辭職。”
由于小趙不愿意辭職,老板也無暇顧及,雙方便一直僵持著。一直到產期將近,小趙又因為產假的問題,和老板再次發生了爭執。老板認為,產假期間小趙不僅人不在公司,對公司也不會有一絲絲的價值貢獻,所以公司也無需支付工資:“做多少,拿多少,這是我們的用人原則!”
小趙很無奈:“人事我是懂一些,我知道他不能開除孕婦,但就連同事都勸我,說他不開除我就已經很不錯。這樣看來,產假期間的工資也是不用指望了……”
除了產假工資泡湯,小趙更擔心的是,自己能在公司里熬到今天的地位很不容易,如今產假一請就是大半年,職場上的“改朝換代”根本也用不了半年,等到產假結束,小趙返工時,公司里是否還能有自己的一席之地?如果沒有了,能怎么辦呢?
事實上,我國勞動法對女職工在“三期”內,是給予了特殊保護的,在關于解除勞動合同一項中便有明確規定——對“三期”內的女工,企業不得因自己的原因或在女工無主觀過錯的情況下,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部近年在關于貫徹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還作了補充性規定:勞動者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合同期限應自動延續至相應的期限屆滿為止。
綜上,小趙完全可以依法維權,若與單位有明確勞動合同,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辦,不得對“三期”婦女有歧視。
懷孕生子本該是件高興的事,但小趙卻因為與公司協調不當而鬧得郁郁寡歡。因為生育問題而帶來的歧視、糾紛,職場上從來也不少見,像最近網絡熱議的“試用期懷孕遭辭退并賠償200元”的事件,都暴露出當前存在的諸多問題。職場女性唯有知法懂法,學會使用法律武器,以此維護自身權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