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工程公司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向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進行招標,并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2、建筑工程公司應當向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真實、準確、齊全的建設工程原始資料。
3、建筑工程公司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4、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不得采購不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5、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建筑工程,建筑工程公司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